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803执162号
申请执行人:董灵波,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西市区。
被执行人:刘恩来,男,195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西市区。 本院在执行董灵波与刘恩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因病身故。经本院与申请人沟通,申请人表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亦无义务承担人,申请人同意本案结案。依法本案应按终结执行方式结案。如需恢复执行的,申请人应自发现可恢复执行事由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本院不负执行义务。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20)辽0803执1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吴恩成 执行员 王惠芳 执行员 邢 路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茹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