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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803执162号

董灵波、刘恩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09-05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董灵波;刘恩来

裁判文书全文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803执162号

申请执行人:董灵波,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西市区。

被执行人:刘恩来,男,195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西市区。 本院在执行董灵波与刘恩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因病身故。经本院与申请人沟通,申请人表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亦无义务承担人,申请人同意本案结案。依法本案应按终结执行方式结案。如需恢复执行的,申请人应自发现可恢复执行事由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本院不负执行义务。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20)辽0803执1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吴恩成 执行员  王惠芳 执行员  邢 路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茹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