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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113执1635号

朱聪与李集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09-04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聪;李集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113执1635号

申请执行人:朱聪,男,汉族,住九台区。

被执行人:李集元,男,汉族,住九台区。本院在执行朱聪与李集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采取具体措施如下:1、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2、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网络财产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3、我院执行人员到九台区房屋产权管理中心现场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产权登记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4、我院执行人员到九台区国土资源现场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土地登记信息,未有登记信息;5、我院多次与申请执行人沟通案情,了解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线索,并制作笔录;6、经审查被执行人符合入限制消费条件,已将其纳入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7、经本院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表示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大伟

审判员  王玉学

审判员  孙亚妍

书记员  钱 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