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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91执19111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郑州佳和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06-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郑州佳和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屈志敏;董敏;河南世悦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91执19111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号。负责人方萍,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郑州佳和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新华路办事处赵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752272092E。法定代表人张书平。被执行人屈志敏,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董敏,女,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河南世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新华办事处赵坡村,营业执照号码91410183551646692K。法定代表人王怀军。本院依据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91民初113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191执1911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樊永鸿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玲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