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326执1519号
申请人: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唐乐孝。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乐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唐乐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十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乐孝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唐乐孝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437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彭瑞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纪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