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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527执665号之一

李明盔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25
所属地区
湖北省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李明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527执665号之一

被执行人:李明盔,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被执行人李明盔罚金一案,本院(2016)鄂0527刑初97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交纳罚金55000元。本案在立案受理后,查明被执行人李明盔因犯信用卡诈骗罪现在江北监狱一监区服刑,刑期到2021年8月25日期满。通过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并无银行存款,通过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李明盔入狱前长期在外未在户籍地居住,无房产及土地,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鄂0527执66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秭民

审判员  郑新华

审判员  蔡 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