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527执665号之一
被执行人:李明盔,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被执行人李明盔罚金一案,本院(2016)鄂0527刑初97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交纳罚金55000元。本案在立案受理后,查明被执行人李明盔因犯信用卡诈骗罪现在江北监狱一监区服刑,刑期到2021年8月25日期满。通过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并无银行存款,通过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李明盔入狱前长期在外未在户籍地居住,无房产及土地,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鄂0527执66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秭民
审判员 郑新华
审判员 蔡 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