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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0执260号之一

李顺发与杨九陆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顺发;杨九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0执2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顺发,男,汉族,1964年10月09日出生,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

被执行人:杨九陆,男,汉族,1988年03月19日出生,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 李顺发申请执行杨九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杨九陆逾期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8)渝0110民初26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顺发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本次执行标的3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明并采取如下措施: 一、先后向被执行人杨九陆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向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杨九陆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本院通过“点对点”、“总对总”平台及辖区“四查”对被执行人杨九陆名下财产进行调查,经过多次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杨九陆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船舶、理财产品、证券等财产,其名下已查明财产采取措施如下: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杨九陆所有的车牌号为 渝A185Y0雷克萨斯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未实际控制,暂时无法处置。 三、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杨九陆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事实,有传统调查笔录、“总对总”反馈信息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李顺发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强制措施、被执行人杨九陆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本案截至目前为止执行到位0元,收取执行费0元,被执行人杨九陆尚有债务3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未清偿。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杨九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渝0110执26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会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若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桂林

审判员  朱丽华

审判员  赵俊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