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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428执59号

都昌县宏宇石材加工厂、李双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07-26
所属地区
江西省都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都昌县宏宇石材加工厂;李双球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428执59号申请执行人都昌县宏宇石材加工厂(个人独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4285610846114,住所地为都昌县俆埠镇俆埠村徐谟自然村。投资人谭建军,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都昌县。被执行人李双球,男,汉族,1986年1月8日出生,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万年县。申请执行人都昌县宏宇石材加工厂与被执行人李双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都昌县人民法院(2018)赣0428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在指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法律义务,故依法对其采取信用惩戒和限制高消费措施;另经启动财产调查程序,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遂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友冬

审判员  刘龙广

审判员  王全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