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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924执830号

射阳县人民法院与许钊班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1-13
所属地区
江苏省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许钊班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924执830号

被执行人:许钊班,男,199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执行被执行人许钊班罚金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924刑初57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移交执行,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许钊班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2019年2月21日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3、2019年2月21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房产。4、2019年6月2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5、2019年6月20日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6、2019年6月22日电话联系村居网格员符红霞,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房产,银行账户金额较小予以冻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苏0924刑初57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宏伟

审判员  刘必胜

审判员  祁洪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殷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