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324执76号
申请执行人:陈勇,男,196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委托代理人:陈丽,女,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张飞,男,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县。 陈勇与张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2324民初24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陈勇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0520元(不含执行费及逾期利息),未执行标的40520元(不含执行费及逾期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张飞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昌吉国民村镇银行均无存款;在证券管理系统中无证券登记信息;在玛纳斯国土资源局无土地登记,在玛纳斯县不动产登记局无不动产登记;被执行人张飞在全国车辆管理系统无车辆登记。 综上,被执行人张飞暂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勇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张飞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勇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胥晓彦
审 判 员 张传永
审 判 员 王诗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 赛
书 记 员 陆文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