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211执2045号
申请执行人:黄毓强,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青岛新经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黄浦江路**。组织机构代码:16365716-2。
法定代表人:张万泉,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爱都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黄浦江路****组织机构代码:05307798-4。
法定代表人:唐维青,经理。申请执行人黄毓强与被执行人青岛新经济广告有限公司、青岛爱都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7)鲁0211民初21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要求被执行人返还购房款227889元、支付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97元、公告费600元。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开立的账户、不动产登记中心所记载的不动产等财产进行查询等,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余额太小不足以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青岛新经济广告公司名下房产、土地一宗。2018年10月27日,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青岛新经济广告有限公司名下金邦商城201、301商业及401办公用房,竞买人青岛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保证金1500万元参与竞拍并成交,但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齐拍卖尾款,经本院通知催告,该公司至今仍未缴纳。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联系,告知其本院的查询情况、执行情况,并询问其是否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其称无法提供;本院告知其如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嘉强
审判员 安丰琦
审判员 李 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