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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81民初4609号

刘利与汤世根、胡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07-19
所属地区
湖南省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利;汤世根;胡春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湘0181民初4609号

原告:刘利,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湖南湘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雪飞,湖南湘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世根,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胡春香,女,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

原告刘利与被告汤世根、胡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被告汤世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春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汤世根偿还原告借款8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80万为基数,从2015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1月24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从2017年1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从2018年1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2、请求判决被告汤世根承担违约责任(从2015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1月24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从2017年1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8年1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3%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胡春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汤世根辩称,借款属实,应当偿还。被告胡春香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被告汤世根在购买中国·浏阳国际花炮商贸城商铺时与原告刘利相识。2015年8月24日,原告刘利作为贷款人与被告汤世根作为借款人、被告胡春香作为担保人签订了《民间借贷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80万元。借款期限为42个月,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2019年2月25日止。借款利率从借款之日起至第18个月的月利率为0.5%,第19个月至第30个月的月利率为1%,第31个月(含)以上的月利率为1.5%。还款方式:借款人按季结息,利息支付日为每季第三个月的20日,先清息,后还本,利随本清。借款人如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归还借款利息,除按前述相应的月利率计息外,借款人还应当向贷款人承担所欠借款利息一倍的违约金,直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借款人在利息结付日未能足额偿付利息给贷款人或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均视为违约,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贷款人为实际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和法院的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等所有费用)。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以其购买的中国·浏阳国际商贸城x栋x号房,面积374.59平方米以及该房屋的所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给贷款人,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合同还对其他实现进行了约定。同日,被告汤世根作为借款人、被告胡春香作为担保人向原告刘利出具借据,被告胡春香自愿为借款人的《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15年8月25日,原告刘利将80万元借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至被告汤世根账号为62×××06的账户上。此后,被告汤世根没有按约支付借款本息,原告刘利遂诉至本院。庭审中,被告汤世根称其还偿还了利息40000元,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原告刘利称合同中虽约定了抵押物抵押,但事后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其不主张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另查明,被告汤世根、胡春香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民间借贷合同、借据、长沙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受理凭证、婚姻关系证明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汤世根向原告刘利借款,有被告汤世根出具的民间借贷合同和借据证实,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汤世根有偿还借款及利息的义务。故对原告刘利要求被告汤世根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本案原告刘利与被告汤世根对于违约金的约定有部分超过了该法律规定,对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胡春香为被告汤世根的上述借款及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保证责任尚在保证期限内,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对原告刘利要求被告胡春香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汤世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刘利借款8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8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1月24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从2017年1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从2018年1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

二、汤世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刘利支付借款违约金(违约金以本金8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1月24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从2017年1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从2018年1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

三、胡春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刘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偿还欠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600元,减半收取63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300元,由刘利负担300元,由汤世根、胡春香负担1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亮

书记员王亮(兼)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