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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23执保570号

桐城市恒汇通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蓝氏特种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当事人
桐城市恒汇通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蓝氏特种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3执保570号

申请执行人:桐城市恒汇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MXG32X0。

法定代表人:朱根钿。

被执行人:合肥蓝氏特种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桃花工业园锦绣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711023938K。

法定代表人:兰润年。 肥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123执保570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合肥蓝氏特种玻璃有限责任公司至今仍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合肥蓝氏特种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绍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汪菡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