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陕0302执1148号

与蒲亮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07-22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蒲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9)陕0302执1148号

被执行人:蒲亮,男,1989年1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凤翔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刑初35号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蒲亮罚金执行一案。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蒲亮应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书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蒲亮银行存款1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杨建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邰二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