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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702执2449号

刘春贤与赵松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07-31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春贤;赵松岩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702执2449号申请执行人刘春贤,女,1969年5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赵松岩,男,1969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申请执行人刘春贤与被执行人松赵松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0日作出(2018)吉0702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春贤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借款168300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执行费。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具体包括:于2018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赵松岩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和报告财产令;于2018年11月25日对被执行人赵松岩进行了财产查控,其中包括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查控反馈被执行人无财产。2019年6月13日再次对被执行人赵松岩进行财产查控,查控反馈无财产,2018年11月28日对被执行人赵松岩进行了限制高消费,2018年11月24日对被执行人赵松岩进行房产查控,松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信息被执行人无房,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2018)吉0702执2449号、2449-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赵松岩企业年金和养老保险费,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前郭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款,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2018)吉0702执2449-2号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和住房公积金。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纯波

审判员  张京孝

审判员  初桂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冰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