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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622执6号之二

关树敏、黄志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04
所属地区
河南省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关树敏;黄志新;韩颜红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622执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关树敏,女,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淇县人民医院护士,住淇县。

被执行人:黄志新,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执行人:韩颜红,女,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2019年1月2日,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关树敏与被执行人黄志新、韩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8)豫0622民初112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事项,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履行裁判文书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本院提起总对总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黄志新、韩颜红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黄志新无证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韩颜红无证券、无车辆登记信息,有部分银行存款,本院已轮候冻结。本院依法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对被执行人黄志新、韩颜红的房产、土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黄志新、韩颜红在安阳市林州市××小区××单元××房产(权证号为:20××**),本院已轮候查封该房产。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黄志新、韩颜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二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黄志新、韩颜红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关树敏亦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及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俊英

审判员  段绍光

审判员  李文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