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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613执931号之二

孙玲玲、烟台金益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玲玲;烟台金益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613执9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玲玲。被执行人烟台金益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荣钢。申请执行人孙玲玲与被执行人烟台金益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613民初906号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52353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绪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方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