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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3执恢1775号之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泉州新嘉鑫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源福顺石业(南安)有限公司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1-02-03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泉州新嘉鑫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源福顺石业(南安)有限公司;王宁新;泉州巨兴轻工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83执恢17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崇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8562602485。

负责人:陈良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璜玮,该分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延平,该分行员工。

被执行人:源福顺石业(南安)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奎峰工业区织机构代码:61155893-5。

法定代表人:王宁新。

被执行人:泉州新嘉鑫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南联石材集中加工区织机构代码:75936520-8。

法定代表人:蔡雅蓉。

被执行人:泉州巨兴轻工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惠南工业园区织机构代码:77754134-0。

法定代表人:吴章杰。

被执行人:王宁新,男,1963年11月26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与被执行人源福顺石业(南安)有限公司、泉州新嘉鑫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泉州巨兴轻工有限公司、王宁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仲裁委员会厦仲裁字20170385号仲裁裁决书,于2018年10月26日向上述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源福顺石业(南安)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9295000元(以下币种同)及截止2017年3月20日的欠息588674.3元和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4.35%再加收30%计算的罚息、复利(罚息以相应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复利以相应欠息为计算基数),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责令被执行人泉州巨兴轻工有限公司以最高余额2000万元为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责令被执行人王宁新以最高余额7400万元为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责令被执行人泉州新嘉鑫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以最高余额1600万元为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责令被执行人泉州新嘉鑫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源福顺石业(南安)有限公司、泉州巨兴轻工有限公司、王宁新缴纳仲裁费80986元、执行费77223元(已在他案拍卖后缴纳),但上述四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分别于2018年10月27日、2018年10月29日、2019年6月22日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先后对上述四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源福顺石业(南安)有限公司、泉州新嘉鑫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泉州巨兴轻工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王宁新名下的房产正由他案处置中,本案暂不能处置,此外,查无被执行人王宁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18年11月6日,向上述四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同日,作出决定将上述四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3、2019年6月22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尚未实现债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源福顺石业(南安)有限公司、泉州新嘉鑫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泉州巨兴轻工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王宁新现有的财产暂不能进行处置,又查无被执行人王宁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厦门仲裁委员会厦仲裁字20170385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文胜

代理

审判员  尤松松

代理

审判员  周佳宝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光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