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802执1028号 张芳、郑广平、王金红: 申请执行人张芳与被执行人郑广平、王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陕0802民初9834号民事判决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郑广平、王金红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张芳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该笔借款从2013年10月1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元、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29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了全部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802执102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6月22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