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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802执160号

苏杰荣、覃光疆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苏杰荣;覃光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802执160号

申请执行人:苏杰荣,男,197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

被执行人:覃光疆,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浦北县。 申请执行人黄绍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8)桂0802民初24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覃光疆买卖合同一案,本院已于2019年1月16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覃光疆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土地登记、公积金登记进行调查,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覃光疆名下车牌号为桂Y×××××起亚牌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覃光疆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债权34325元(含诉讼费325元)、执行费415元,已强制执行到位433.32元,剩余34306.68元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覃子颜

审 判 员 葛 娟

审 判 员 刘江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蒙美君

书 记 员 郑春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