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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执字第523号之十三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佛山市雅纶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07-28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佛山市雅纶纺织有限公司;佛山市雅纶服饰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拓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雅纶制衣有限公司;陈健;潘秀华;潘文华;付裕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佛城法执字第523号之十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中35号,组织机构代码89353040-3。 负责人钟晓华,行长。 被执行人佛山市雅纶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四路33号3楼、5楼东面,组织机构代码74365621-1。 法定代表人陈健。 被执行人佛山市雅纶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4路35号2、4楼,组织机构代码73859946-X。 法定代表人付裕富。 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拓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中心科技工业区大塘园A区62-1号(F2)(自编号)之一,组织机构代码79626494-0。 法定代表人陈健。 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雅纶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中心科技工业区大塘园A区62-1号(F4),组织机构代码08108905-0。 法定代表人陈建雄。 被执行人陈健,男,汉族,1965年9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执行人潘秀华,女,汉族,1971年3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执行人潘文华,男,汉族,1978年1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付裕富,男,汉族,1964年9月28日出生,住广州市东山区。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申请执行佛山市雅纶纺织有限公司、佛山市雅纶服饰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拓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雅纶制衣有限公司、陈健、潘秀华、付裕富、潘文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220号民事判决中,拍卖被执行人潘秀华名下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紫坊一街10号B座1405、1505、1605、1705、1805房,得拍卖款1994290元;拍卖了被执行人潘文华名下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紫坊一街10号B座1105房、1106房、1305房,得拍卖款1201340元;拍卖付裕富名下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紫坊一街10号B座1206房、1706房、1806房,得拍卖款1186000元,上述房产拍卖所得款扣除评估费、司法拍卖辅助服务费后,均不足清偿抵押债务。拍卖了被执行人潘秀华、陈健位于佛山市禅城区丝绸大街1号十座首层90号车房,得款29332元,没收黄子郎悔拍该车房的保证金2000元。除此之外,本院经向金融、车管、房管、国土、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占毛

审判员  邵海东

审判员  白东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晓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