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14789号
申请执行人:李明涛,男,198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岳玫,女,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明涛与被执行人岳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0900元(已发还);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号楼×层×号房屋一套。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文涛
审判员 李东方
审判员 王金鑫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