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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112民初1848号

黑龙江红豆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兰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1-01-02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黑龙江红豆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兰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黑0112民初1848号

原告:黑龙江红豆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经济开发区五一东路**。

法定代表人:吴学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磊,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兰盾,男,1989年5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住址天津市和平区。

原告黑龙江红豆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红豆杉药业公司)与被告兰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红豆杉药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兰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红豆杉药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兰盾偿还借款32.7万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10日,兰盾向红豆杉药业公司借款200万元并出具《借据》,约定借款期限20天,兰盾应于2018年9月30日前归还借款,延期按每日0.6‰给付利息。红豆杉药业公司依约将200万元转入兰盾账户,截止至今日,兰盾多批次偿还本金共计167.3万元,仍欠本金32.7万元及约定的相关利息。兰盾未作答辩。本院认定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2018年9月10日,兰盾向红豆杉药业公司借款200万元并出具《借据》,约定借款期限20天,逾期还款按欠款金额每日0.6‰给付利息。红豆杉药业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向兰盾交付借款200万元。借款到期后,兰盾偿还借款167.3万元,余款32.7万元及逾期利息未给付,红豆杉药业公司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据》、《哈尔滨银行网银转账回单》、《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客户交易回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兰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兰盾向红豆杉药业公司借款,红豆杉药业公司向兰盾交付了借款,双方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该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受法律保护。兰盾向红豆杉药业公司借款后不依照约定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红豆杉药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兰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黑龙江红豆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32.7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3元(减半收取),由兰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晓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石 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