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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323执585号之二十九

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玉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08-10
所属地区
沂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玉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23执585号之二十九

申请执行人: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沂水县鑫华路。

被执行人:安玉海,男性,沂水县龙家圈街道。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安玉海在xxxx银行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9.2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训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