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23执585号之二十九
申请执行人: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沂水县鑫华路。
被执行人:安玉海,男性,沂水县龙家圈街道。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安玉海在xxxx银行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9.2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训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