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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5执恢85号

梅颖均与袁林根、王美英、袁鑫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1-28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梅颖均;袁林根;王美英;袁鑫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05执恢85号申请执行人梅颖均。被执行人袁林根。被执行人王美英。被执行人袁鑫怡。申请执行人梅颖均与被执行人袁林根、王美英、袁鑫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虎民初字第13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我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3)虎执字第0297号,后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现因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苏0505执恢85号。现查明,被执行人袁林根、王美英、袁鑫怡名下坐落于苏州市虎丘区室不动产,上述不动产抵押权人为本案申请人,抵押债权金额为77万元,首封案件系本案。申请执行人梅颖均向本院申请拍卖、变卖上述不动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袁林根、王美英、袁鑫怡名下坐落于苏州市虎丘区不动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新阶

审判员  嵇建平

审判员  师永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