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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04执171号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沈培峰食杂店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08-10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沈培峰食杂店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04执171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福州市仓山区沈培峰食杂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洪光村堤外29号。 经营者:沈培杰。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州市仓山区沈培峰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1民初7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福州市仓山区沈培峰食杂店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福州市仓山区沈培峰食杂店偿还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福州市仓山区沈培峰食杂店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福州市仓山区沈培峰食杂店名下无存款。向车辆、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登记情况,福州市仓山区沈培峰食杂店名下无车辆、房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1民初7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 伟 执行员 李学鹏 执行员 程 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朝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