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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2324执416号

张建林与赵国栋、赵新元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1-28
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张建林;赵国栋;赵新元;洪军;崔玉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324执416号

申请执行人:张建林,男,195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赵国栋,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赵新元,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洪军,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崔玉兰,女,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张建林与赵国栋、赵新元、洪军、崔玉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新2324民初22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建林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319013元,申请执行费4685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建林与赵国栋、赵新元、洪军、崔玉兰于2019年6月21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文秀于2019年6月21日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2324执416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胥晓彦

审 判 员 张传永

审 判 员 王诗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 赛

书 记 员 陆文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