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802执1630号申请人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800758815369D,住榆林市乡企城建委办公楼7楼。被执行人张旭,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被执行人屈玲,女,1982年11月19日出生,住榆阳区,申请人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张旭、屈玲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公证书编号:(2018)榆证执字第153号,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342895.8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40元。本院依法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欠342895.8元,被执行人已经将逾期的欠款已经还清,剩余的借款被执行人按月根据公积金的要求于每月的10日前将还款打入关联的银行卡,执行费504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经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陕0802执163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 伦
审判员 张 锐
审判员 郑 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晏文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