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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4民初7494号

郑州市金水区一九八八服装店、付小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州市金水区一九八八服装店;付小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4民初7494号

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一九八八服装店,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曼哈顿******。经营者:朱慧苹,女,198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禄海占,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付小燕,女,198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一九八八服装店与被申请人付小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一九八八服装店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付小燕名下银行存款98098.5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保函,对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一九八八服装店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一九八八服装店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付小燕名下银行存款98098.5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武慧鑫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君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