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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22民初914号

张鸣婕与王倩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张鸣婕;王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722民初914号

原告:张鸣婕,女,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诲县。

被告:王倩,女,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原告张鸣婕与被告王倩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鸣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鸣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王倩给付原告为其代偿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代偿款10万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所产生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王倩于2015年2月11日向借案外人郑绍刚人民币6万元,约定每月利息1800元(即月利率3%),该借款由本案原告张鸣婕和魏爱华连带担保。2016年6月3日案外人郑绍刚以被告王倩未还借款且其下落不明为由,仅起诉保证人张鸣婕和魏爱华,请求二人偿还其借款和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法院审理后判决:张鸣婕和魏爱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郑绍刚人民币6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郑绍刚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11月16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张鸣婕给付郑绍刚人民币本息10万元。该款已付给郑绍刚,人民法院亦出据了结案证明。依据《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及《担保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履约的保证人享有向借款人和未履约的保证人追偿的权利。为此提起诉讼起诉被告,请法庭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王倩未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倩于2015年2月11日向郑绍刚出具6万元借条一张,约定月利率3%。魏爱华、张鸣婕为该借款提供担保。2016年6月郑绍刚至本院起诉魏爱华、张鸣婕偿还借款,案号为(2016)苏0722民初4240号。后郑绍刚至本院申请执行,2018年11月16日,张鸣婕履行担保责任向郑绍刚支付本息共计10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收条、东海县人民法院(2016)苏0722民初4240号民事判决书、(2017)苏0722执2729号结案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张鸣婕作为保证人,代王倩向郑绍刚偿还借款本息10万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王倩应返还原告张鸣婕代为偿还的款项10万元。原告主张被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被告未及时向保证人偿还代垫款项,给保证人张鸣婕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被告王倩应当支付张鸣婕的利息损失,原告该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可能与已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原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鸣婕代为偿还的款项10万元及利息(按照本金10万元,自2019年1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王倩负担(原告已预付,待被告偿还借款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1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 判 长  李 梅

人民陪审员  刘小东

人民陪审员  王向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朱 琪

书 记 员  宋紫阳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