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802执2744号 申请执行人武玉才,男,汉族 被执行人郭浪,男,汉族 被执行人石波,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武玉才与郭浪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802民初4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作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17434.29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340元,执行费245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5月7日通过网络平台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 2.本院自2019年5月7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 3.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春生
审判员 王建雄
审判员 成 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牛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