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8109执260号
申请执行人:王强,男,住黑龙江省集贤县。
被执行人:刘光,男,住黑龙江省集贤县。 本院在执行王强与刘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已执行超过三个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云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