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甘0102民初10025号
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园602号楼24层2827号。
法定代表人:周亚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岗西路火吧餐饮店,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经营者:陆海军,男,198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忠,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海军,男,198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忠,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鸟人公司)与被告东岗西路火吧餐饮店(以下简称东岗西路火吧)、陆海军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鸟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被告东岗西路火吧、陆海军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鸟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音乐电视作品的侵权行为,并从其播放系统中删除《家在东北》等86首音乐电视作品。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1600元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6481元(注:公证费1950元、KTV包厢费299元、律师费4302元)。以上合计58081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通过北京东方影音公司出版了出版号为“ISBN978-7-88102-468-4”的音乐电视作品合集《好歌天天唱》,收录了原告享有完全著作权的《两只蝴蝶》、《完美结局》、《真感觉》、《龙》、《说吧,你说吧》、《别用下辈子安慰我》、《站在灌木丛旁的女人》、《一生一世能爱几回》、《你是猫儿我是鱼》、《宝贝晚安》、《漂流瓶》等233首音乐电视作品。在该合集的封底原告明确声明“本合集全部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违者必究。”被告在未征得原告许可并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将原告上述专辑中等86首音乐电视作品(详见公证书)复制保存在其服务器内并以卡拉OK方式向客户提供点播服务。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向消费者提供上述音乐作品点播的营利性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复制权、表演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构成侵权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遂诉至法院。东岗西路火吧、陆海军辩称,1、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经被告在“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官网中查询获悉,原告已入会音集协,其享有著作权的531首音像作品已列入音集协作品库中,属于音集协行使版权保护的集体管理范围。而原告在本案中起诉的涉嫌侵权的80几首音像作品,除个别一两首作品外,均在音集协集体管理作品库内。《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13修订)》第二十条规定:“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后,不得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自己行使或者许可他人行使合同约定的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的权利”。根据以上条例规定,原告已将相关著作权益授予音集协,因此原告诉请的相关音像作品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管理权利应该归音集协行使,原告无权起诉。2、被告在“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官网中查询获悉,音集协在2018年6月12日召开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第七次委员大会”上,原告法定代表人周亚平被投票增补为音集协副理事长并代理协会总干事。原告法定代表人周亚平在就职后,曾于2018年11月21日代表音集协在公开场合发布:“在我今年6月进入协会管理层之后,为了回避公私相关利益,鸟人公司以自己名义提起的诉讼已经叫停了,现在还在处理的案子都是此前已经启动并正在诉讼程序中尚未完结的案子”。而本案的起诉时间是2018年10月25日。所有诉状最后盖章的一页高度一致,管辖法院和年月日处预留空白的,代理人想什么时间起诉填写上管辖法院和日期即可。据此,被告有理由怀疑,本案提起诉讼是否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更有理由怀疑,包括本案在内的一系列所谓音像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完全是相关利益人,通过批量诉讼以期获取超额利益的商业化维权案件。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原告鸟人公司在庭审时向本院出示如下证据:国际标准书号(ISBN)为“978-7-88102-468-4”的原人原唱卡拉OK合集《好歌天天唱》封面复印件一份、《好歌天天唱》歌曲ISRC编码分配表一份、(2015)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0333号公证书、(2016)民证民字第425号公证书一份、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份、情况说明及《委托代理合同》各一份,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互相印证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原告鸟人公司出示的其他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关于2017年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收取标准的公告》,该证据仅能表明2017度受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作品的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的收费标准,并无法证明本案中原告鸟人公司因侵权所受的实际损失,故对该证据的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东岗西路火吧、陆海军在庭审时向本院出示如下证据: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官方网站作品库截图打印件一份,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官方网站“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第七次会员大会公告”截图一份及《南方都市报》网站截图,该证据并不能证明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且无法证明被告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故本院对于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鸟人公司成立于1994年12月6日,经营范围为制作音像制品和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等。《好歌天天唱》合集为北京东方影音公司出版的音乐电视作品,共计10张光盘。封面标有“鸟人群星233首畅销金曲原人原唱卡拉OK全集合”,国际标准书号(ISBN)为978-7-88102-468-4。该合集的总经销、制作、著作权人均标明为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并标有“敬告:本合集全部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属于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违者必究”的著作权警告字样。该合集中包含原告所诉称的86部音乐电视作品。2016年2月5日,河南省民权县公证处出具(2016)民证民字第425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2016年1月14日11时13分,河南省民权县公证处公证员郅胜华、李春玲随同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军龙的委托代理人张勇来到兰州市××××路“火吧3号店”,以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会所三楼316房间。经检查,录像机的内存为空白。十一时三十九分,歌曲点播人员张勇在该房间内歌曲点播机上依次点播了以下歌曲:《家在东北》、《完美结局》、《永恒的信念》、《一个人的公园》、《幸福誓言》、《幸福是什么》、《谢谢你祝我生日快乐》、《笑容》、《午夜玫瑰》、《我要唱》、《我要抱着你》、《往日时光》、《无情的背叛》、《我们的初恋》、《老了》、《突围》、《守候》、《生日》、《人在世上飘》、《秋雪》、《男人》、《爱情果》、《圆月亮》、《两只蝴蝶》、《你是我的玫瑰花》、《杯水情歌》、《小眼睛的姑娘》、《如果你嫁给我》、《谁说你长的不是很美》、《忘不了的你》、《因为是你》、《爱着她,想着她》、《宝贝》、《长发》、《放了》、《爱走远》、《蹦蹦吧》、《吹眼睛》、《飞吧,美丽的蝴蝶》、《给爱人的倾诉》、《给我的挚友-火天》、《开始》、《啷咯情歌》、《龙》、《傻瓜》、《追求》、《负心人》、《站着坐着都想你》、《Flyaway》、《纤夫的梦》、《鸟巢》、《心醉》、《一天》、《爱溜溜》、《七仙女》、《洗洗睡》、《爱情乞丐》、《放心宝贝》、《一错再错》、《一间小屋》、《打工十二月》、《谁是谁的谁》、《当雪花爱上梅花》、《初吻》、《白狐》、《爱情重点》、《Yesterday》、《千千吻》、《其实我很在乎你(车静子)》、《混了31年》、《陪君醉笑三千场》、《纤夫四季调》、《暗伤》、《六月雪》、《爱在雨季》、《女孩,我爱》、《不要气身体》、《唱给你的歌》、《无可救药的爱》、《你欺骗我,并不喜欢我》、《一生一世爱能几回》、《房子》、《那滋味》、《爱情小偷》、《愤怒的情人》、《故乡黑龙江》。王慧平对以上歌曲的播放画面进行了现场全程录像,现场录制视频单元一个,整个录像过程于十七时五十四分结束,消费结束后,张勇获得盖有“东岗西路火吧餐饮店发票专用章”印章的《甘肃省地方税务局通用网络发票》(发票号码:02374509)。公证员郅胜华、李春玲对张勇、王慧平的上述行为予以保全证据,保全行为结束后,本公证员制作《工作记录》一份(共二页)。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工作记录》(附件二)与保存我处的原件内容相符;原件上“张勇”“王慧平”的签名均属实;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盖有“东岗西路火吧餐饮店发票专用章”印章的《甘肃省地方税务局通用网络发票》的复印件(附件三)与保存我处的原件内容相符;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光盘一张(附件四)系王慧平现场摄像,后在本公证员监督下制作而成,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场所门头照片一张(附件五)系张勇到达该场所取证时现场拍摄,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另查明,原告鸟人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委托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自己名义办理原告鸟人公司著作权被侵权案件的证据保全公证,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随即向河南省民权县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河南省民权县公证处于2016年2月15日出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份,载明:“付款方名称: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收款方名称:河南省民权县公证处。品目:公证费。金额:9750.00元”。2018年3月20日,原告鸟人公司与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将《好歌天天唱》音乐电视作品合集在甘肃地区被侵权纠纷的诉讼案件一、二审及执行阶段代理事宜委托给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一审阶段律师代理费按照案件标的额的8%收取,二审及执行阶段减半。但原告鸟人公司在诉讼中,并未向本院提交交纳律师代理费的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智力活动所创作的作品依法受到保护。本案中,原告鸟人公司主张权利的86部音乐电视作品,均是由一系列有伴音的画面所组成,并可以借助适当的装置进行放映,是视听结合的一种艺术形式,因此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所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好歌天天唱》合集为北京东方影音公司出版的合法出版物,该合集封面明确标注“本合集全部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属于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并且该合集完整包含原告鸟人公司诉请的86部音乐电视作品,故在被告东岗西路火吧、陆海军未提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原告鸟人公司是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本案中,被告东岗西路火吧、陆海军未经原告鸟人公司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通过点歌设备向不特定公众播放涉案的86部音乐电视作品,其行为构成侵权,侵犯了原告鸟人公司的放映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路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故对于原告鸟人公司诉请判令被告东岗西路火吧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侵权作品、赔偿原告鸟人公司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鸟人公司要求被告陆海军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本案中,被告东岗西路火吧系个体工商户,其工商档案信息上登记的经营者为陆海军,且该营业执照中记载名称为东岗西路火吧。故原告以该个体工商户的名称作为当事人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经营者陆海军不应作为本案被告进行起诉,故对于原告鸟人公司的此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鸟人公司要求被告赔偿数额的问题。因原告鸟人公司并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东岗西路火吧因侵权所得的实际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据此,本院综合考虑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性质、内容、数量、侵权行为的方式、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被告东岗西路火吧的经营规模、性质、后果、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合计5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九十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岗西路火吧餐饮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并删除《家在东北》、《完美结局》、《永恒的信念》、《一个人的公园》、《幸福誓言》、《幸福是什么》、《谢谢你祝我生日快乐》、《笑容》、《午夜玫瑰》、《我要唱》、《我要抱着你》、《往日时光》、《无情的背叛》、《我们的初恋》、《老了》、《突围》、《守候》、《生日》、《人在世上飘》、《秋雪》、《男人》、《爱情果》、《圆月亮》、《两只蝴蝶》、《你是我的玫瑰花》、《杯水情歌》、《小眼睛的姑娘》、《如果你嫁给我》、《谁说你长的不是很美》、《忘不了的你》、《因为是你》、《爱着她,想着她》、《宝贝》、《长发》、《放了》、《爱走远》、《蹦蹦吧》、《吹眼睛》、《飞吧,美丽的蝴蝶》、《给爱人的倾诉》、《给我的挚友-火天》、《开始》、《啷咯情歌》、《龙》、《傻瓜》、《追求》、《负心人》、《站着坐着都想你》、《Flyaway》、《纤夫的梦》、《鸟巢》、《心醉》、《一天》、《爱溜溜》、《七仙女》、《洗洗睡》、《爱情乞丐》、《放心宝贝》、《一错再错》、《一间小屋》、《打工十二月》、《谁是谁的谁》、《当雪花爱上梅花》、《初吻》、《白狐》、《爱情重点》、《Yesterday》、《千千吻》、《其实我很在乎你(车静子)》、《混了31年》、《陪君醉笑三千场》、《纤夫四季调》、《暗伤》、《六月雪》、《爱在雨季》、《女孩,我爱》、《不要气身体》、《唱给你的歌》、《无可救药的爱》、《你欺骗我,并不喜欢我》、《一生一世爱能几回》、《房子》、《那滋味》、《爱情小偷》、《愤怒的情人》、《故乡黑龙江》共计86部音乐电视作品;
二、被告东岗西路火吧餐饮店赔偿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共计5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陆海军的起诉;
四、驳回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2元,由被告东岗西路火吧餐饮店负担108元,由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44元。以上由被告东岗西路火吧餐饮店负担的款项合计5108元,由其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至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春林
人民陪审员 孙炳谦
人民陪审员 陈小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