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82民初6369号
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镇建设中路**。
法定代表人:张军,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海洋,该公司职员。
被告:王立先,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被告:徐艳平,女,196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被告:索成坤,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被告:陈四伟,男,1974年3月12曰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被告:邳州市时捷机动车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赵墩镇彭湖村
法定代表人:陈四伟,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徐州鑫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沛屯大道东侧金凤凰建材装饰城**楼**房
法定代表人:王照先,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立先、徐艳平、索成坤、陈四伟、邳州市时捷机动车辆销售有限公、第三人徐州鑫润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纪祥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房盈光
书 记 员 吴 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