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223执120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籍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149785109K。
法定代表人:颜世龙,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小平,安徽熊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蒋国祥,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被执行人:何俊,女,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南陵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蒋国祥、何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何俊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俊在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46150.43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奚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汤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