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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5执7308号

申请执行人朱勇与被执行人苏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勇;苏恩明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115执7308号

申请执行人:朱勇,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苏恩明,男,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勇与被执行人苏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苏0115民初74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苏恩明应向申请执行人朱勇偿还借款162800元及逾期利息(以1628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556元及公告费560元。因被执行人苏恩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本院向被执行人苏恩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2017)苏0115民初74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苏恩明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苏恩明进行了财产调查,未能调查到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苏恩明下落,申请执行人朱勇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苏恩明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予以信用惩戒。本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朱勇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从军

审 判 员 尹之荣

审 判 员 刘建民

法官助理 孙长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戚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