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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923执恢114号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熊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09-30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熊少华;朱照琼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923执恢114号 申请人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昌县新华街西段70号。 法定代表人赖弘,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熊少华 被执行人朱照琼 申请人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熊少华、朱照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抵押财产已经处理完毕,在被执行人账号扣划12270元,尚有2224280元债权未实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李新宇

审判员  马 宁

审判员  杨志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