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923执恢114号 申请人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昌县新华街西段70号。 法定代表人赖弘,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熊少华 被执行人朱照琼 申请人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熊少华、朱照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抵押财产已经处理完毕,在被执行人账号扣划12270元,尚有2224280元债权未实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李新宇
审判员 马 宁
审判员 杨志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