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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2502执292号

内蒙古华锡旅游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立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07-02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内蒙古华锡旅游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张立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2502执292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华锡旅游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兴。

委托代理人:好斯。

被执行人:张立原,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华锡旅游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立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华锡旅游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依照(2018)内2502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欠款141550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19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张立原发出报告财产令和执行通知书,2019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19年6月21日,被执行人向申请人还款10000元。剩余欠款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到被执行人张立原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信息、无车辆信息,本案现尚有131550元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依丽娜

审判员徐飞能

审判员杜鹏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琪    哈     日    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