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甘1002民初3361号
原告:刘世宏,男,汉族,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玲,女,汉族,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甘肃陇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具昌,男,汉族,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
委托代理人:任率前,甘肃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世宏与被告张具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刘世宏与张具昌系共同租住于一个院子的邻居。2015年1月3日,张具昌的表弟张锦斐以工程资金周转为由,经张具昌介绍,向刘世宏借款200000元,由张具昌向刘世宏出具了借条,约定月息4000元,借款期限一年。刘世宏当日将200000元汇入张锦斐提供的账户内。借款到期后,张锦斐下落不明,在刘世宏的催要下,张具昌分十四次向刘世宏归还借款共计164000元,剩余本、息至今未归还,刘世宏遂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具昌所借原告刘世宏款项由张具昌在2019年8月21日前偿还原告86000元,下余本金及利息原告放弃;
二、案件受理费4990元,减半收取2495元,由被告张具昌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任生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贺 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