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110执131号
申请执行人:郭景云,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讷河市,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刘雷,男,198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地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郭景云与被执行人刘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2016)黑0110民初8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9)黑0110执1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光辉
审判员 马 晨
审判员 杨晓晨(院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梦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