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0602民初1505号

徐敏与曹海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01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徐敏;曹海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602民初1505号

原告:徐敏,女,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曹海军,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原告徐敏与被告曹海军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徐敏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和解,纠纷已解决,原告徐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徐敏负担。

审判员  张超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