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802执2330号
申请执行人:谭伟全,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代理人:梁确,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谢灿基,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申请执行人谭伟全与被执行人谢灿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粤1802民初15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调解书内容确定:
一、申请执行人谭伟全与被执行人谢灿基确定被执行人应还债务为80000元,被执行人定于2017年6月26日前还款3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余款50000元在2018年4月28日前还清。上述还款由被执行人谢灿基直接汇入申请执行人谭伟全在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角支行开设的银行账号62×××23;
二、如被执行人谢灿基不能依约如期足额偿还上述任何一期债务,申请执行人谭伟全可以全额向法院申请执行,并以实际欠款金额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谭伟全,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三、案件受理费1794元,由申请执行人谭伟全负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谭伟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0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清远市房管、车管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方案:确认总债务为51794元,不计利息;由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扣划677元执行费到本院;被执行人将于2020年1月20日前付清剩余31794元;若被执行人不安和解方案执行,申请人可申请按照原民事调解书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以其与被执行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1802执2330号案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汤振东
审判员 黄金荣
审判员 梁道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运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