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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524执27号之一

周启友、姜现新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04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启友;姜现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524执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启友,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姜现新,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商城县。申请执行人周启友与被执行人姜现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姜现新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即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亦未申报财产。2019年1月11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姜现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2019年6月21日,因姜现新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决定对其罚款3000元,对被执行人进行司法制裁。截止2019年6月20日,被执行人共履行了70000元的还款义务。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及传统调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姜现新名下有号牌为苏E×××**帕萨特牌轿车一辆(该车辆登记机关和使用均不在本辖区,暂无法控制)。除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2019年6月20日,本院执行人员与申请执行人周启友就该案的终本事宜进行约谈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立案执行的(2018)豫1524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传国

审判员  余小舟

审判员  赵 耀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修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