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924执1752号
被执行人:沈祥永,男,汉族,1972年6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22197206307379),住江苏省滨海县。被执行人沈祥永罚金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924刑初52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被告人沈祥永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因沈祥永未履行交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决定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对被执行人沈祥永的银行帐户进行了查询,冻结名下的银行账户。2、对被执行人沈祥永的车辆进行查询,已将名下的苏J×××**车辆予以查封,因一时无法查找车辆,暂未处置。3、对被执行人沈祥永名下房产进行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4、向被执行人沈祥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5、将被执行人沈祥永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审判长 祁洪标
审判员 龚宏伟
审判员 王泰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陶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