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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322执6494号

张浩与谈建州、臧胜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06-24
所属地区
江苏省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浩;谈建州;臧胜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322执6494号 申请执行人张浩,男,1970年9月30日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谈建州,男,1967年5月28日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臧胜利,女,1972年8月5日生,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查封并拍卖了被执行人谈建州、臧胜利名下位于宿迁市宿城区恒大华府15幢902室,已处置完毕,现案款待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光阳

审判员  蒋华伟

审判员  何占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志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