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2民特209号
申请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法定代表人:叶磊,董事长。
被
申请人:李健,男,1975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
被
申请人:陈德春,男,1974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 申请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健、陈德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仲裁委员会(2018)沪仲案字第3039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是否受理该案执行,进行了司法审查。 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李健到庭接受询问,被申请人陈德春未到庭。被申请人李健对仲裁协议的签订和仲裁程序及仲裁结果不提出异议。本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审查认为,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沪仲案字第3039号裁决书,并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不予执行”法定情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沪仲案字第3039号裁决书,准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锦源
审 判 员 陶世聪
审 判 员 谢建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通福
书 记 员 张志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