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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2民特209号

李健、陈德春、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健;陈德春;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2民特209号

申请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法定代表人:叶磊,董事长。

被

申请人:李健,男,1975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

被

申请人:陈德春,男,1974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 申请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健、陈德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仲裁委员会(2018)沪仲案字第3039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是否受理该案执行,进行了司法审查。 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李健到庭接受询问,被申请人陈德春未到庭。被申请人李健对仲裁协议的签订和仲裁程序及仲裁结果不提出异议。本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审查认为,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沪仲案字第3039号裁决书,并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不予执行”法定情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沪仲案字第3039号裁决书,准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锦源

审 判 员 陶世聪

审 判 员 谢建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通福

书 记 员 张志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