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7525民初95号
原告:黑龙江柏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延寿县延寿镇西新华街1号。
法定代表人:杜丹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源,黑龙江柏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张力,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住八面通。
原告黑龙江柏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黑龙江柏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柏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现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黑龙江柏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黑龙江柏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仉海林
审判员 胡艳梅
审判员 李林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关煦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