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606执26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崔向前,女,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执行人:襄阳新中昌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
法定代表人:冯义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襄阳乾昌工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
法定代表人:冯欢欢,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襄阳时代亿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
法定代表人:胡方,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田珍兰,女,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北城办事处。
被执行人:冯义强,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北城办事处。本院执行的崔向前与襄阳新中昌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乾昌工业园有限公司、襄阳时代亿强钢结构有限公司、田珍兰、冯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7)鄂0606民初25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执行人襄阳新中昌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乾昌工业园有限公司、襄阳时代亿强钢结构有限公司、田珍兰、冯义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崔向前借款本金341492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2018年12月6日,本院向襄阳新中昌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乾昌工业园有限公司、襄阳时代亿强钢结构有限公司、田珍兰、冯义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9年6月21日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经法院司法网络查询后,暂未发现襄阳新中昌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乾昌工业园有限公司、襄阳时代亿强钢结构有限公司、田珍兰、冯义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崔向前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相应的财产线索,现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光辉执行员 袁本华执行员 聂焱鑫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