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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606执2608号之一

崔向前与襄阳新中昌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乾昌工业园有限公司、襄阳时代亿强钢结构有限公司、田珍兰、冯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07-06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崔向前;襄阳新中昌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乾昌工业园有限公司;襄阳时代亿强钢结构有限公司;田珍兰;冯义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606执26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崔向前,女,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执行人:襄阳新中昌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

法定代表人:冯义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襄阳乾昌工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

法定代表人:冯欢欢,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襄阳时代亿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

法定代表人:胡方,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田珍兰,女,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北城办事处。

被执行人:冯义强,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北城办事处。本院执行的崔向前与襄阳新中昌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乾昌工业园有限公司、襄阳时代亿强钢结构有限公司、田珍兰、冯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7)鄂0606民初25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执行人襄阳新中昌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乾昌工业园有限公司、襄阳时代亿强钢结构有限公司、田珍兰、冯义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崔向前借款本金341492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2018年12月6日,本院向襄阳新中昌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乾昌工业园有限公司、襄阳时代亿强钢结构有限公司、田珍兰、冯义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9年6月21日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经法院司法网络查询后,暂未发现襄阳新中昌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乾昌工业园有限公司、襄阳时代亿强钢结构有限公司、田珍兰、冯义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崔向前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相应的财产线索,现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光辉执行员  袁本华执行员  聂焱鑫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