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882执7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住大石桥市哈大路**。被执行人王程明,男,汉族,1991年10月13日出生,,住所地大石桥市被执行人吴娜,女,汉族,1993年6月24日出生,,住所地大石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程明、吴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王程明、吴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辽0882民初66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曹洪军执行员 陈继生执行员 董佳才执行员 吕洪波执行员 李杰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尊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