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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25民初2596号

穆守松与蓝有阔、陈胜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07-06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穆守松;蓝有阔;陈胜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125民初2596号

原告:穆守松,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蓝有阔,男,195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陈胜英,女,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原告穆守松诉被告蓝有阔、陈胜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穆守松到庭参加庭审,被告蓝有阔、陈胜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穆守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饲料货款33980元利息(按照实际欠款自应当还款期满之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至结清为止);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在定远县定城镇东门饲料等生意,被告于2019年2月3日在原告处购买饲料,欠到饲料款29000元,2019年3月2日在原告处购买饲料,欠到饲料款4100元,2019年6月26日在原告处购买饲料,欠到饲料款1280元,2020年5月14日还款400元,下欠款至今未还款,特起诉。 被告蓝有阔未做答辩亦未举证。 被告陈胜英未做答辩亦未举证。 本院

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如下:原告穆守松从事饲料经营。被告蓝有阔、陈胜英夫妻从事养殖业,并经常从原告穆守松处购买饲料。2019年2月3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蓝有阔、陈胜英欠原告穆守松饲料款29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2019年3月2日,被告蓝有阔、陈胜英从原告处购买饲料,欠款41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2019年6月26日被告蓝有阔、陈胜英从原告穆守松处购买饲料,欠款128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三张欠条上均约定“十五日内还款,逾期不付,按3%比例收取月息”。2020年5月14日,被告蓝有阔、陈胜英还款400元,蓝有阔在2019年3月2日出具的欠条上予以注明。因被告蓝有阔、陈胜英尚欠33980元至今未予给付,原告穆守松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穆守松的陈述,被告蓝有阔、陈胜英出具的欠条三张等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蓝有阔、陈胜英从原告穆守松处购买饲料尚欠价款33980元,有其出具的欠条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蓝有阔、陈胜英应当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原告穆守松提出“被告立即归还原告饲料货款339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穆守松提出“利息按照实际欠款自应当还款期满之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至结清为止”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双方约定“十五日内还款,逾期不付,按3%比例收取月息”,现原告穆守松主张按月利率2%给付逾期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故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蓝有阔、陈胜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因此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蓝有阔、陈胜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穆守松欠款33980元及利息(其中以29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9日起、以37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8日起、以128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0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被告蓝有阔、陈胜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明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 笔 附:本案处理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