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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424民初2496号

江西中节能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衡阳市雅典娜石英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07-22
所属地区
江西省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西中节能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衡阳市雅典娜石英石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424民初2496号

申请人:江西中节能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修水县工业园吴都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4698490880U。

法定代表人:朱小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江西问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衡阳市雅典娜石英石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阳古村阳古组(木材检查站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15507351407。

法定代表人:王俊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西中节能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市雅典娜石英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中节能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衡阳市雅典娜石英石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出具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中节能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衡阳市雅典娜石英石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冻结期限为2020年6月22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冷跃晖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芷若 关注微信公众号“”